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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支持,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山东吉鲁汽车改装专利维权胜诉。

创新筑根基,法治护发展。2025年11月6日,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决,让山东吉鲁汽车改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吉鲁公司”)守护自主知识产权;如今,面对威海某丰专用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威海某丰公司”)的相关行为,吉鲁公司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。

吉鲁公司成立于2002年,是一家具备国家公告资质的汽车生产企业,公司始终坚持创新驱动、技术引领、品质至上的发展理念,高度重视核心技术自主研发与知识产权体系建设。立足行业痛点与市场需求,吉鲁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,聚焦车厢结构、安全性能、装载效率、耐用性、密封性等关键指标开展技术攻关,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,产品远销蒙古、阿联酋、尼日利亚等10多个国家,国内销售市场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,拥有一定知名度。

涉案专利“一种四片式硬顶车厢”(专利号:201910651636.5),正是吉鲁公司多年技术积累、反复试验优化的原创性成果。该专利采用四片式一体化结构设计,具备强度高、自重轻、密封性好、使用寿命长、维护成本低等优势,提升输送带卸货车等专用车车厢的整体性能与市场竞争力,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,也是企业在行业内保持技术优势的重要方面。而威海某丰公司制造并在全国多地进行销售,且在多地举办的不同展览会上展示并许诺销售其履带式卸货车。

鉴于威海某丰公司生产、销售的履带式卸货车所使用的车厢,吉鲁公司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害,遂提起诉讼。一审中,吉鲁公司陈述事实与理由,提交证据,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,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。一审判决后,吉鲁公司依法上诉,捍卫多年积累的创新成果与品牌声誉。

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,严格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对案件事实、证据、技术特征进行全面、细致、专业的审查比对,认可吉鲁公司专利的合法性、独创性与保护范围,认定侵权事实。在法院主持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威海某丰公司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吉鲁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车厢的行为;赔偿吉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。

本次胜诉,是企业守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成果,提振了企业持续创新的信心和决心,也是司法机关保护创新的实践,为全国专用车与汽车改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参考。

遗憾的是,还未待尽享胜利果实,吉鲁公司即发现威海某丰公司仍在继续生产、销售相关产品。对此,吉鲁公司态度坚决:法律权威不容挑战,创新成果不容侵犯,侵权行为必被追究。公司将立即启动进一步法律程序,追责,直至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。

核心技术是企业的命脉,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根基。未来,吉鲁公司将继续坚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,以高标准、严要求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。同时,积极践行知识产权保护角色,呼吁全行业尊重创新、诚信经营,共同抵制假冒侵权行为,摒弃无序竞争,为推动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吉鲁力量。